售车后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分配问题

时间:2017-10-16 15:26:59    文章分类:网络文摘

  【案情】

  第二被告彭某某与第三被告彭小某系个人合伙,共同出资以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权形式向第一被告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购买了涉案车辆,同时,为担保债权实现,双方约定将车辆登记于某汽车公司名下。2014年3月11日,按照原告的要求,第二被告彭某某将货物运输到了指定工厂,但在将货车安全绳松解后未告知装卸工陈某,致使其在攀爬过程中因安全绳失效跌落,头部受伤,已成植物人。2014年7月16日,原告公司与陈某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共赔偿医疗费26万元,另赔偿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67万元。原告公司认为,本次事故的发生,是因第二被告彭某某将安全绳松开后未收起亦未告知陈某就离开所导致的,原、被告双方应连带承担共同侵权责任。为此,原告公司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汽车公司、彭某某以及彭某的合伙人彭小某,连带承担陈方根各项损失的40%,即372000元。

  【裁判】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0日作出(2015)渝民初字第01671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彭某某、彭小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公司赔偿款人民币20万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汽车公司认为其与彭某某、彭小某并非运输经营挂靠法律关系,提起上诉。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3日作出(2017)赣05民终78号民事判决:一、撤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15)渝民初字第01671号民事判决;二、彭某某、彭小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公司赔偿款20万元;三、驳回新原告公司在一审中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

  对于兼营车辆销售与交通运输的企业,在以分期付款所有权保留形式售车后,又将车辆登记于本公司名下后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分配问题,不可径直将其判定为挂靠经营,而应结合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标准以及对外承揽业务的名义来合理确定赔偿责任主体。

  本案案号:(2015)渝民初字第01671号 (2017)赣05民终78号

  案例编写人: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丁 锐

  【关键词】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章法律师团队|售车后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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