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0-18 15:00:35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引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但实践中,有些劳动者为了将社保金折现或者其他原因,会选择与用人单位签订《自愿放弃社保协议书》或类似的文件。由此就产生两个基本问题:一是该协议是否有效?二是如果该协议无效,那么劳动者能否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因为第38条规定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但劳动者自身不愿缴纳等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或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员工在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协议书上签字,那么无论基于何种原因,都表明其明知签字可能产生的后果,并愿意为之承担责任。
结语:如文中所说,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双方均没有选择不缴纳社会保险的权利。尤其是对于用人单位,在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和直接支付劳动者社保金中选择后者,可以说是不明智的。劳动者放弃缴纳社保的承诺面对法律的明文规定毫无意义,因此这样的做法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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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章法律师团队|自愿放弃社保|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协议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