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单位食用外卖后食物中毒,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

时间:2017-10-19 16:34:11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因食用外卖导致食物中毒的情况时有发生。那么,员工在单位食用外卖后食物中毒,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

  案例: 2017年9月19日午餐时间,A公司3名员工刘某、王某、赵某在B外卖点餐平台上的C快餐店订购3份烤肉饭。3名员工在下午上班期间皆出现上吐下泻、头晕乏力等情况,并于下午4点整前往成都市第二人民医院检查。经成都市第二人民医院血常规等检查,三人系因食物中毒引起的急性肠胃炎,需输液2天并观察康复情况。

  观点一:员工在单位食用外卖导致食物中毒并不是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不应认定为工伤。

  观点二:员工在单位食用外卖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应当认定为工伤。

  律师观点:观点二扩大了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外延,员工在单位食用外卖并不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不应认定为工伤。

  首先,我们在前些日发表的《员工在单位食堂就餐后食物中毒,是否应认定为工伤?》一文中认为,在企业食堂用餐应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但是,本文提到的案情并非发生于企业食堂,并不能直接套用。

  其次,外卖食品安全监管是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即使外卖点餐平台都不能对其做有效管控,何况与其没有任何关系的企业?即,外卖食品安全并不属于企业管理的有效区域和管理范畴。

  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即使不认定为工伤,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权利会得到有效保障,用人单位的风险的也会得到有效分散。

  综上所述,员工在单位食用外卖并不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员工在单位食用外卖后食物中毒不应认定为工伤。

  来源:微信公众号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中心

  【关键词】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章法律师团队|外卖导致食物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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