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存在欺诈情形应该如何维权?

时间:2017-10-20 15:31:58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2010年4月12日,张某在某超市购买铁观音茶叶8盒,共计花费3840元。2011年,经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萧山分局鉴定,上述茶叶属假冒产品。同年3月15日,经杭州市萧山区卫生局查证,上述茶叶的生产厂家的卫生许可证属伪造。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调档费100元、茶叶损失3840元并支付10倍赔偿金384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原告购买的茶叶是由于被告工作人员的操作失误将生产厂家标签贴错。被告出售的是铁观音,而消费者需要购买的也是铁观音,就这一点来说被告不存在过错,消费者没有受到任何现实的或潜在的利益损害。

  法院审理后认为产品标识为消费者认识和判断商品特征、价值、适当性和效用的基本依据,是消费者选择和判断是否进行产品消费的重要信息来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的规定,销售者应确保产品标识内容的真实性.该内容为对消费者所负真实义务的最低标准。如因产品标识记载的内容不真实而导致消费者受损,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涉案茶叶没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不适用十倍罚则。最终法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了三倍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在购买食品时,如果能证明该商品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可以按照十倍罚则,其他商品则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三倍罚则主张。

  来源:微信公众号杭州主任律师黄麟

  【关键词】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章法律师团队|厂家标签贴错


执业机构: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广东 深圳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知识产权 刑事辩护 私人律师 常年顾问 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房产纠纷 股份转让 取保候审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章法律师 > 章法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