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0-23 14:37:33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2017年1月2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某采用钢筋钳剪断卷帘门挂锁的方式潜入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某商行,将货架及地上的60条香烟、4包硬中华香烟及收银台钱箱内的人民币400元装入编织袋内盗走,并藏匿于南平市建阳区童游新华新村一车库内。当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黄某联系车辆将香烟运至福建省建瓯市变卖得款人民币3000余元。经鉴定,被盗60条香烟及4包硬中华香烟总价值人民币5125元。
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被告人黄某有重大作案嫌疑。2017年2月13日9时许,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两名办案民警在南平市建阳区童游新华新村附近对被告人黄某藏匿赃物地点进行实地查找时,发现距离民警二十米左右的被告人黄某,因两名办案民警曾经办理过黄某盗窃刑事案件,与黄某相识,民警便招手示意被告人黄某过来,黄某见状遂配合走向民警,民警将被告人黄某带到公安机关依法讯问,黄某即如实供述了其盗窃事实。
【分歧】对于被告人黄某归案行为是否认定自首?
本案黄某的归案行为不具有投案的主观意志,不属于主动到案,到案后亦非主动供述,因此黄某的归案行为不具有自动投案所应当具备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不符合认定自动投案的条件,其归案后虽能如实供述其盗窃事实,但不能认定为自首。当然,鉴于黄某归案时没有逃跑或者拘捕行为以及归案后即如实供述了其盗窃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等具体情节,可对黄某在量刑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作者单位: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关键词】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章法律师团队|自动投案的条件|能否认定自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