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0-24 14:51:39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引言:“口头辞退”并非法律概念,一般是指用人单位不出具任何书面材料,口头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而对于有些劳动者来说,当用人单位口头告知解除劳动关系时,便会以为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了,这也随之带来了一些法律问题。
案例导入:2013年6月,王某入职A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并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同年9月1日,因王某上月业绩不佳,人事主管口头告诉王某他已被辞退,后王某自该日起未去上班(来自王某庭审陈述)。2013年10月9日,王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王某认为,公司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均未约定,某月业绩不佳可以被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应该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但是,王某没有举示相关证据证明人事主管曾口头通知其被辞退,而A公司庭审时也否认口头通知其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并称与王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是王某自9月1日起便一直没来上班,长达一个多月处于旷工状态,因此根据劳动合同约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裁决结果:因王某无法完成举证责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不支持王某的仲裁请求。
律师观点:《劳动合同法》仅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需要出具书面证明,如该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但是,这并不是说口头解除劳动关系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用人单位以口头形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应被认为有效,只是因为口头的不确定性和不严谨性对于劳动者来说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劳动者在被口头通知解除劳动关系之后,想以此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或者要求合法解除的经济补偿。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证明责任之原则,需要承担对于用人单位口头解除其劳动关系的证明责任,而这往往比较困难。如劳动者举证不能,无法证明用人单位主动解除其劳动关系,劳动者便会陷入“以为”劳动关系解除没去上班却实际上一直处在“旷工状态”的窘境。这便会给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关系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理由。
本案中,王某虽然被口头解除劳动关系,但因为王某未能举示相关证据证明A公司口头通知其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则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进而被认为其与A公司没有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劳动仲裁委员会最终认定,王某自9月1日起便不去上班的行为属于旷工,A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
结语:基于各种动因,口头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是很多用人单位常用的方式。很多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已经明确让其走人,便没有强留的道理,往往会选择一走了之,这其实是不利于保障自身利益的。在用人单位口头表示解除劳动关系的时候劳动者需要注意,劳动者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出具书面的解除通知书,否则拒绝办理离职手续并表示劳动关系没有解除。如果用人单位拒绝开具解除通知书,也拒绝劳动者继续工作和发放工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并且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来源:微信公众号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中心
【关键词】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章法律师团队|口头辞退|口头解除劳动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