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0-24 15:12:56 文章分类:网络文摘
“批捕后怎么取保候审?”“逮捕后取保候审的难度有多大?”……诸如此类的问题是很多当事人及其家属关心的问题,也是笔者在执业过程中经常被问及的问题。在本文中,笔者根据司法实践和执业经验,就此问题进行解答。
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看,逮捕之后取保候审的主要思路包括直接申请取保候审和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一、直接申请取保候审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对可以取保候审的情形采用列举型的立法模式,不具有该条款所列四种情形的,不可以取保候审。办案机关将当事人逮捕,也意味着办案机关认为当事人没有取保候审的法定情形,取保候审的申请不被批准也就是顺理成章的事情。
二、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 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具有四种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察机关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具有十二种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检察机关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就司法实践看,因为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且已完成相关取证工作;或是因为认罪态度和羁押表现较好、刑事和解或者退赃退赔、获被害方谅解;或是因为家庭情况特殊、身体残疾或患有严重疾病等,被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被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况较为常见。
对比应当、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的情形与可以取保候审的情形,前者的范围明显比后者的范围要广得多,一个案件,也许不具有取保候审的情形,但很可能会具有应当、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的情形。因此,一个案件,直接申请取保候审可能不会获得批准,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就可能会被检察机关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来源:邓世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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