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0-25 14:22:47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2014年1月12日晚,被告人王某酒后驾车载被告人单某,遇到民警带领联防队员临检酒驾。经酒精测试,初步确定王某系酒后驾驶。民警、联防队员拟对王某作进一步检查。王、单二人试图逃逸,并以拉扯、踢打、撕咬等方式阻碍执法。其间,王某咬伤联防队员赵某左手拇指,致其受轻微伤。后单某被控制并被传唤至派出所。王某于次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裁 判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单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王某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单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单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以妨害公务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处被告人单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检察院亦未提出抗诉。
裁判要旨
妨害公务罪关注的重点在于公务是否受到妨害,而非公务主体是否受到妨害,联防队员虽然不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但其协助警察执法的行为属于公务行为。
来源:辅警之家 刑事读库
【关键词】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章法律师团队|侵害协警、辅警执法|妨碍公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