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0-26 14:31:10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案情简介:
2015年3月,王某开了一家个体汽车修理店。95年的张某于2015年5月到王某汽车修理店,成为王某的汽修学徒,跟随王某学习汽车修理技术。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王某每月给付张某一些生活费。2015年6月16日,王某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从事个体经营,进行汽车修理,取名“隔壁汽车修理店”。2015年8月29日傍晚,王某与张某到池塘洗澡时,张某溺水身亡。2015年9月10日,张某的父亲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该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确认张某生前与王某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王某不服诉至法院。
裁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与张某之间是个体工匠与学徒、帮工之间的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二)》第七条第(五)项,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调整的对象和范围,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但二审法院却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王某与张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点评:
我们认为,王某与张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首先,王某所开汽车修理店经工商注册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系个体工商户,而非个体工匠,并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二)》第七条第(五)项中所规定的:“个体工匠与学徒、帮工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调整的对象和范围。”其次,根据《关于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6〕162号)的规定,私营企业和请帮手带学徒的个体工商户,均应通过签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即,王某作为个体工商户,属于劳动法“用人单位”范畴。再次,王某与张某之间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特征。
同时,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虽然王某与张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张某受王某的管理,从事王某安排的劳动,且发给生活费,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特征。
综上所述,应当认定王某与张某存在劳动关系。
来源:微信公众号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中心
【关键词】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章法律师团队|学徒还有劳动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