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打工者,3种情形下可享工伤待遇!

时间:2017-10-26 14:54:58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退休后再就业发挥余热,在为社会创造财富的同时,自己也能获得一笔收入,这是两全其美的好事。然而,有劳作就会有伤害,一旦这些超龄员工发生工伤损害,因其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属于正式在编人员,所以,他们想跟其他员工一样享受工伤待遇就会遇到障碍。可是,下面的案例可以让这些超龄打工者明白:至少三种情形下,他们依然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退休后被原单位留用,工伤待遇不能少

  《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并未对退休人员享受工伤待遇作出禁止性规定。此外,人社局明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却一直认可并接收公司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用,公司对此存在信赖利益。

  ▌退休后仍缴纳工伤保险,应当享受工伤待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中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超龄人员受到事故伤害,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上述规定意味着用人单位通过项目参保的方式为超龄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无”超龄农民工受伤,照样可享受工伤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在《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中指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由此可见,《工伤保险条例》并未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排除出其适用工伤保险待遇范围。既然“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那么,人社局就应当在工伤基金中支付李阿姨的相关工伤待遇费用。

  作者:杨学友(检察官),摘自京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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