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逃避执行、没有履行申报财产义务被罚款

时间:2017-10-27 15:18:43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应主动履行,无能力履行,要在规定期限向法院申报财产,有能力不履行又不申报财产,罚款、拘留等着你。

  2015年12月,深圳中院立案受理后,分别向某甲公司、某乙公司送达执行令和申报财产裁定,两被执行人签收后,均未主动履行义务,也未按法律规定向深圳中院申报财产。

  2017年1月14日,被执行人某甲公司的高管郑某某拟从深圳口岸出境去香港,被边防机关告知其已被采取限制出境措施,不能出境。

  鉴于两被执行人逃避执行、没有履行申报财产义务,深圳中院决定对两被执行人各予以罚款人民币50万元。在两被执行人分别将罚款全部缴纳后,深圳中院逐解除了对两被执行人相关人员的边控措施。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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