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是否有效?

时间:2017-11-08 16:56:35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2011年6月14日,程A为出借人(甲方)、潘B为借款人(乙方)、康C、石D为担保人(丙方)签订《借款担保协议》一份,约定潘B向程A借款2,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1年6月31日至2012年6月12日止,借款利率为月利率3.5%。康C、石D对协议中借款本金及利息,及程A为实现债权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因违约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及费用承担保证责任。

  协议签订后,程A分别于2011年6月14日、17日通过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将2000万元以出具现金本票、银行转账方式交付潘B。借款到期后,潘B未还清借款,康C、石D亦未履行担保责任。2012年11月30日,程A向康C、石D发出《关于要求承担借款担保人责任的催款函》,康C签收确认。2013年2月20日,程A至潘B的办公地点,提交事先准备的《提供担保协议书》,将陈E作为乙方、后又当场手写添加某公司,要求陈E、某公司对潘B的上述借款进行担保,陈E在《提供担保协议书》上签名,潘B授意公司财务在《提供担保协议书》加盖某公司印章,并当场将《提供担保协议书》交给程A。

  某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潘B、陈E为公司股东。另查,潘B曾陆续归还程A款项,截至2013年9月18日,其共计还款1001.26万元。因催讨欠款无着,程A曾于2014年10月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潘B因刑事犯罪,现于XX监狱服刑。原审审理中,应陈E与某公司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XX鉴定中心(以下简称“XX中心”)对《提供担保协议书》上“陈E”、“潘B”签名是否为陈E、潘B所签,某公司的印章是否工商登记备案的公司印章进行鉴定。2015年12月31日司鉴中心出具X鉴中心(20XX)技鉴字第XXX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一)检材1《提供担保协议书》上需检的“某公司”印文与样本印文是同一印章盖印……(二)根据现有材料,无法判断检材2《提供担保协议书》上需检的“陈E”签名与陈E样本签名是否同一人所写。(三)检材1、检材3和检材上需检的“潘B”签名与潘B样本签名是同一人所写。某公司支付鉴定费67500元。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程A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的《借款担保协议》、银行转账凭证、《关于要求承担借款担保人责任的催款函》等证据,对其与潘B间的借贷关系以及其与康C、石D之间的保证合同关系依法予以确认。至于程A提供的《提供担保协议书》关于陈E、某公司的担保责任,虽然根据鉴定意见无法判断《提供担保协议书》“陈E”签名与陈E样本签名是否同一人所写,然鉴定意见分析说明载明:检材“陈E”签名与陈E样本签名在书写水平和整体风貌上有符合表现,样本签名为慢写模式,检材签名为连笔块写模式,可比性差;结合潘B陈述,曾要求陈E在包含有《提供担保协议书》等公司文件上签名,陈E亦认可2013年2月20日程A提交《提供担保协议书》时,其在场,当日其签署过公司文件,故可以推定《提供担保协议书》上“陈E”签名由陈E所签有高度盖然性,陈E对上述借款应承担保证责任。

  判决:

  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潘B归还程A借款1626万元;并以1626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程A自2013年9月19日起至实际支付止的逾期利息;

  二、康C、石D、陈E对判决第一条主文确定的潘B的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程A的其它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基本程序

  根据《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公司对外提供担保http://www.zhang-fa.com/首先应当判断债务人的身份,债务人是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不能参加股东会相关事项的表决的,该表决事项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债务人是其他人的,则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可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也就是说章程规定由哪个部门决议就由哪个部门决议,若公司章程没有相关规定的,一般而言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会都可以决议。

  来源: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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