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1-08 17:23:17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2015年1月,瞿某、唐某以“未成年人借钱不用还”为幌子,诱骗17周岁的未成年人杭某向瞿某借高利贷。在杭某原本只想借款3000元的情况下,诱骗其签下借款16万元的借条。2015年8月,瞿某又与应某以上述16万元借款“利滚利”已达90万元为由向杭某索要欠款,转而诱骗杭某从家中将房产证偷出并过户给他人取得“贷款”,骗取杭某150余万元。
在这个案例中,杭某签订16万元借款合同,实际到手的仅有5000元。这正是“套路贷”的惯用手法。
瞿某逼迫杭某写下90万元借条后,先后给杭某转账60多万元,制造借款假象。事后,这笔钱全部由杭某取出,以现金方式交还给瞿某。”
原来是“套路贷”,所谓“套路贷”,指的是以“迅速放款”为诱饵吸引借款人,哄骗其在空白借条及协议上签字,写下高于借款额几倍的数额,之后以语言威胁、非法拘禁等手段,对借款人及其家属强行收账,进而将债务“滚雪球”。通过层层“平账”和“再借款”,放贷人最终获取的钱款往往是借款人最初借款额的十几倍甚至几十倍。
犯罪团伙平时主要通过行业中介公司拉客、网上发帖、房产交易中心周边散发小广告和“熟人”介绍这四类方式,称“迅速放款办理小额贷款”“无抵押小额贷款”,以此吸引被害人。
案件犯罪嫌疑人以团伙形式出现,分工明确,采用“流水作案”方式:有固定的幕后放贷人,有稳定的放贷圈,有职业的讨债人,有专门的平账公司等。有的案件已初具犯罪集团规模,有明确的策划者、组织者、出资者,有明显的首要分子。有些团伙还专门撰写诈骗、敲诈勒索“剧本”。
更糟糕的是,当借款人最终不堪放贷者无止境的骚扰,选择向公安机关报案时,却面临着诸多对自己不利的证据。自己亲笔签名的合同,与借条金额相符的银行转账记录,甚至还有自己取出现金走出银行的画面……据办案人员介绍,放贷人员完全按照司法程序完善证据链,从一开始就在借贷环节中刻意保留银行流水、签字借条、公证文书等有利证据,伪装成民间借贷纠纷,使受害者在民事诉讼中很难打赢官司。
放贷者以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的借款合同,虚高金额达一倍甚至数倍,借口往往是防止违约,“如果你逾期不还,那就按金额高的那张借条还”。接下来,便是制造虚假的流水,也就是通过银行转账记录,证明他们确实向借款人转账了借条上写明的金额。他们会要求借款人取出多余现金,在没有监控的地方,将大部分钱归还。他们还会保存银行流水记录,作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方便日后伪装成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
民法总则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大家是不是感觉到这个案件吓死人了?快回家看看你的房产证还在不在吧,因为不是孩子熊,是坏人太多。
来源:法律学堂
【关键词】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章法律师团队|套路贷|民间借贷|无抵押小额贷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