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1-09 14:55:19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赵某向钱某借款100万元,孙某、李某、周某为保证人,但均未约定保证方式及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份额。赵某到期不能还款,孙某经钱某请求承担了100万元的保证责任,孙某承担保证责任后,对赵某行使追偿权仅获得40万元,其余部分赵某无力清偿。孙某向李某、周某追偿未果。在这种情况下,孙某要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本案属于连带共同保证,孙某、李某、周某为连带共同保证人,相互之间均对债务人赵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孙某承担保证责任后,只能先向赵某追偿,对于赵某不能清偿的部分,按照三个保证人之间的内部约定份额来追偿。本案三人没有约定内部比例,那么法律上推定份额均等,孙某可分别向李某、周某追偿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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