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1-10 15:00:21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常某是某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某食品公司的员工, 2013年7月某日操作不慎,被机器割伤。经工伤部门鉴定,其所受伤害已经达到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七级。常某要求劳务派遣公司、食品公司向其支付工伤待遇,但这两家公司均拒绝常某请求,常某遂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常某的社会保险本应由用人单位也就是劳务派遣公司为其缴纳,因未缴纳社会保险造成的工伤待遇损失应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考虑到食品公司是实际用工者,亦是劳动者付出劳动的主要受益者,对派遣员工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法律责任,应当分担损害赔偿数额。
《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员工的社会保险由劳务派遣单位负责缴纳,同时规定,用工单位有为派遣员工提供相应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的义务。在劳务派遣单位违法法律规定给被派遣员工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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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章法律师团队|劳务派遣|派遣员工因工受伤|派遣员工的社会保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