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买到假货请求三倍货款赔偿

时间:2017-11-10 15:06:16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卖家施某在某电商平台上开设了一网店。买家何某分别于2016年9月2日、9月5日、9月9日通过电商平台上购物,在施某的网店里分三次购买了六双李宁牌运动鞋,共支付货款合计768元。

  收到货后,何某怀疑鞋子有可能是假货,遂将鞋子送到北京进行真假鉴定,鉴定结果显示该产品为假货。

  于是,何某马上联系施某,协商退款事宜,却遭到施某的拒绝。为此,何某多次在电商平台上投诉维权。最后由于施某超时没有处理售后情况,电商平台的系统自动退还了全部货款给何某。

  何某认为施某的行为违反了《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其有权要求施某进行赔偿,为此何某向禅城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施某支付三倍货款的赔偿金2304元。

  庭审时,施某未出席做答辩。

  卖家售卖假货,法院支持买家请求

  禅城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何某提供的交易记录、物流信息记录及庭审陈述,可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何某和施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应根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

  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关于“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的规定,法院对何某的三倍赔偿请求予以支持。

  最终,禅城法院缺席判决施某向何某赔偿2304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来源:禅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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