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1-10 15:10:52 文章分类:网络文摘
幼儿园虐童事件很特殊,从法律层面上讲,它牵涉到我国最近一次的刑法修正案,可以说修正案颁布前和颁布后,这个案子完全是两个结局。
2015 年 8 月 29 日之前,我国共有八个刑法修正案,虽然刑事立法已经覆盖社会的方方面面,但总体上仍旧是框架落成但细节不足,百密一疏,在一些犄角旮旯总有遗漏,幼托机构虐待儿童案件就是之一。
当时针对虐待儿童案件,能够直接适用的刑法条款是《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罪,法条原文是:
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很明显,该条是只针对虐待家庭成员行为的,而幼托机构虐待儿童,幼师不属于儿童的家庭成员,因此受限于罪刑法定原则,严重程度未达到轻伤以上标准的幼师虐童难以入罪,而即使严重程度达到轻伤以上标准,按照当时的刑法规定,由于故意伤害罪等罪名不是单位犯罪,我们也只能处罚幼教本人,不能对幼教机构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本案中的校长)进行刑事处罚。
尽管立法始终具有滞后性,我国的立法者们从未停下修补刑法天网的脚步,而这一次虐童案件所涉及的漏洞,在本案发生前已经被补上了。
2015 年 8 月 29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正式颁布《刑法修正案(九)》,其中一个重要修改就是在刑法第二百六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六十条之一,全文是:
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条作为原二百六十条的补充,将对未成年人、老人、病人负有看护责任的人纳入刑法规制的范畴内,至此,儿童权益保护的最后一块拼图才被填补上。
现在,依据经过《刑法修正案(九)》补偿的《刑法》,我们可以有法可依地作答:
幼儿园虐童事件,涉案人员包括虐童幼师、幼托机构及机构负责人、主管人员,在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幼托机构判处罚金。
同时如果造成被监护、看护的人轻伤以上后果的,应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关于「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来源:文一来自知乎 文二来自正义网 编辑注《刑九》2015年颁布
【关键词】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章法律师团队|幼儿园虐童事件|虐待儿童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