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不合理的压缩的60天工期应予顺延

时间:2017-11-10 15:28:51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案情】

  乙方某建筑公司承建甲方某投资公司办公楼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期为200天,乙方施工实际完工所用的时间为260天。 完工后,双方因工期延误赔偿发生争议。

  【甲方诉求】甲方要求乙方赔偿工期延迟60天的损失。

  【乙方答辩】260天才是完成本项工程的合理工期,200天工期是甲方违反法律规定不合理的压缩工期。

  【处理结果】法院委托鉴定结果:定额工期为300天,合理工期为280天与250天之间,被压缩的工期应予顺延。因此法院判决乙方在260天完工不属于工期延误。

  【知识链接】

  1、合同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2、实际工期:为实际开工日期至实际竣工日期所经历的日历天数。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对实际开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的确定也都作了相应的描述。

  3、定额工期:是在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在一定时间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并发布项目建设所消耗的时间标准。定额工期具有一定的法规性,对具体建设项目的建设工期确定具有指导意义,体现了合理建设工期,反映了一定时期国地区或部门不同建设先,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水平。

  定额工期的编制和颁布频率滞后,而施工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日新月异,这又是一对天生的矛盾,我国目前使用的《全国统—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是2000年版的,直至今年,最新的工期定额尚在征求意见和编制中。即使新出台了工期定额也是满足不了实际操作的需要的,更不能直接作为工期处罚和合同工期的依据。

  4、合理工期:在相同施工条件下,具有相同或近似施工技术,施工经验和管理水平的施工单位在完成相同工作量时正常情况下所需要花费的时间。但是具备不同施工技术、施工经验、管理水平的施工企业完成相同工作量的时间不同,因此,对于具备不同施工技术、施工经验、管理水平的施工企业来说,完成相同的工作量具有不同的“合理工期”。

  来源:吴咸亮建筑工程105期

  【关键词】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章法律师团队|工期延误赔偿|合同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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