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1-13 15:04:15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2015年3月,苏某向周某借款60万元,约定一个月内归还,戴某作为担保人保证,如苏某不能如期归还,则由他代还。借款到期后,因苏某未向周某还款,于是,周某向戴某催讨,戴某还了十万元后一直未还清余款。2017年1月,周某将戴某诉至法院,要求还清剩余五十万元借款及利息。法院判决因借款担保已过时效驳回周某的诉求。
本案主债务履行届满日为2015年4月,因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的保证条款未对保证期间作出明确约定,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周某在保证期间内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故戴某可免除保证责任。
来源:微信公众号鑫涌法律大讲堂
【关键词】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章法律师团队|担保人保证|担保时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