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之社会保险与经济补偿律师解读

时间:2017-11-17 14:41:07    文章分类:网络文摘

  一般规定

  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社会保险法》的精神,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以保障职工在职、退休等相关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依据上述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律义务,在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时,劳动者有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权利,并可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其在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实际当中如何正确行使这项权利以获取经济补偿金,需要认真对待。)

  特殊情形

  用人单位要求员工签署《放弃社保承诺书》,承诺自愿不缴纳社保;

  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社保协议》,约定单位无须为员工办理社保登记、缴纳社保;

  用人单位将相应社会保险费直接支付给员工;

  用人单位将社会保险费作为工资组成部分列入员工工资条;

  用人单位以其他方式规避缴纳社会保险费。

  针对上述特殊情形,广东省有特殊规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该纪要对广东省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指导意义)中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须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或将社会保险费直接支付给劳动者,劳动者事后反悔并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如用人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拒不办理,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应予支持。

  条文解读

  一、上述纪要规定一定程度上尊重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约定,但赋予了劳动者“毁约”的权利;

  二、在存在上述“特殊情形”的情况下,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在合理期限内:(1)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2)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在收到劳动者上述要求后,在合理期限内拒不办理;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实务要点——证据的收集与保全

  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仲裁以及诉讼实务中劳动者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系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特别是出现上述“特殊情形”的,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加大,若证据不足,将面临败诉。

  因此,专业的证据收集,可以选择交给专业的律师来办理。

  作者:张林波律师

  【关键词】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章法律师团队|社会保险|经济补偿


执业机构: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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