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1-20 14:43:17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2009年5月,吕某进入某服饰公司从事缝纫工作,工资按件计算,以现金形式发放。吕某在该公司工作至2016年5月31日,2016年7月7日,吕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服饰公司代理人辩称年休假制度只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服饰公司作为普通民营企业,并未制定相关年休假制度,不需要强制性安排职工年休假。最终,仲裁委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5年度以及2016年1月份至5月份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
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适用所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生产需要,结合职工意愿,合理安排年休假;如无法安排的,则应支付年休假工资。
来源:微信公众号鑫涌法律大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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