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1-22 14:54:50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引言: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5款规定,“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一般合法解散的公司都享有对员工劳动合同的合法解除权,员工只能享受经济补偿,而不能要求赔偿金。但是,是否所有合法解散的公司都能合法解除其员工的劳动合同呢?
案例:2013年9月,赵某入职重庆A公司广州分公司,并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15年9月,A公司股东及董事会决议,决定关闭A公司广州分公司,并于此后依法进行清算、审计,办理注销相关手续。同年10月,A公司广州分公司向赵某送达《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表示因为公司提前解散,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后赵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赵某认为,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是A公司而非广州分公司,因此以分公司解散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
经查,双方的劳动合同是由A公司盖章签订,并约定履行地点为重庆、广州,日常工作依照A公司的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发生劳动争议由A公司的人力资源部进行调解;并且在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过程中,工资的发放、社保的缴纳、人员管理以及工作安排,均由A公司负责。
裁决结果:裁决支持赵某的仲裁请求。
结语:虽然法律赋予了用人单位在提前解散的情况下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并不是所有的解散都能带来劳动合同的合法解除。而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理由,不仅需要符合事实要件,也应当完成相应程序要件。
来源:微信公众号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中心
【关键词】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合法解散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