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法院打击虚假证据行为不手软

时间:2017-11-29 14:56:09    文章分类:网络文摘

  11月28日,深圳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打击虚假证据的五宗典型案例。这是继2016年7月和2017年1月通报11宗对伪造证据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案件后,深圳中院第三次向社会公开专项典型案例。

  深圳中院指出,近一年来,深圳法院坚持类型化识别虚假证据,立专门案号,定专人执行,实行专业化办理,加大了打击虚假证据的力度,对涉及到行业监管的,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发出了《司法建议书》,要求对行业不良风气予以严厉打击。此外,还强化了预防力度,通过要求当事人签署《诚信诉讼保证书》等方式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将虚假证据消弭于纠纷之前。

  深圳中院表示,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作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必然增加案件审理难度,降低司法效率,严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损害司法权威与司法公信力。深圳法院对此始终保持零容忍态度,将持续高压打击此类妨碍民事诉讼行为。

  案例

  原被告恶意串通故意制造虚假诉讼

  2017年3月,罗湖法院在审理原告党某与被告高某、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党某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后,其与被告高某多次催促法官尽快办理。这种“过于和谐”的情况引起了承办法官的警觉,主办法官审查证据后发现,党某提交的证据主要《借条》与《银行流水》均为书证,《银行流水》由银行出具,属公文书证,对公文书证是否虚假较易识别,可要求出具机关查实该流水的前后手情况,就有可能发现端倪。法官调取了原告党某、被告高某近一年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发现原告党某的银行流水明显存疑。在此基础上,法官再对当事人陈述这一关键证据进行突破,坚持“当事人亲历”原则,设计了诸多问词,在调解询问过程中当事人漏洞百出,法官在向其释明了严厉的法律后果后,党某坦陈了其提供虚假陈述的事实。

  原告党某与被告高某恶意串通,故意制造虚假诉讼,情节恶劣,已严重妨碍了民事诉讼的正常秩序。考虑到原告党某尚处于哺乳期、被告高某的丈夫入狱11年,其子尚且年幼,无人照顾,并且高某与党某悔过态度较好,能够及时向法庭承认错误,并且本案尚未进一步造成其他严重后果,遂作出对被告党某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元、对被告高某处以罚款30000元的决定。

  这是一起典型的当事人相互串通的虚假诉讼案件,法官针对书证、当事人陈述这些类型化证据“对症下药”,进行了类型化的应对方式,措施有效,应对得当,成效显著。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虚假证据|恶意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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