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1-30 14:19:34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黄某搭乘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其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时,某厂为黄某出具了《停发工资证明》和《工作证明》,证明黄某是该厂员工,事故发生前平均工资为5500元/月,且黄某治疗和休息期间未有工资发放,法院在处理该纠纷时采纳了上述证明中的工资标准和误工损失。该诉讼结束后,黄某以上述工作证明申请了工伤认定,并以前述收入证明向当地仲裁委提起工伤赔偿请求,要求某厂在没有为其购买社会保险的过错情况下依法承担其工伤赔偿10余万元。该厂对双方的劳动关系提出异议,陈述其为黄某开具《工作证明》,说明其工资为5500元/月仅是为了帮助黄某获得交通事故赔偿。最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方案,该案调解结案。
用人单位出具虚假工资证明作为民事诉讼证据的行为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违法行为,法院可依法对其作出处罚。因此,用人单位必须提高法律风险意识,实事求是、客观谨慎地出具工作或收入证明。
来源:微信公众号鑫涌法律大讲堂
【关键词】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收入证明|误工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