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1元钱判4年是怎么回事?

时间:2017-11-30 14:40:06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易某在江西上饶市信州区带湖路持刀抢劫了夏女士,夏女士随身只带了1元现金,无奈之下易某便拿了这一块钱硬币。日前,经上饶市信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易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5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被告人易某,2016年在台州都曾因盗窃罪入刑,今年2月刑满释放后来到上饶市信州区。据易某供述,其来到上饶后一直处于无业游荡状态,身无分文。2017年3月29日,在信州区带湖路加油站绿化带路边持刀等待时正好看到了被害人夏女士独身一身,心存歹念的他便拿水果刀胁迫夏女士抢钱。夏女士随身只带了1元现金,无奈之下易某便拿了这一块钱硬币,并把作案工具水果刀扔到路边绿化带中,逃到了附近网吧,买了一颗大白兔。隔日,从网吧出来后,睡在路边报废车辆中的易某被信州公安抓获。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见,易某持刀抢劫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抢劫金额的多少不影响定罪,因此应当认定易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易某在2016年因盗窃罪入刑。

  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可见,易某两次犯罪都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的犯罪,并且前罪(盗窃罪)刑满释放距今不足五年,因此应当认定易某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该案中,易某的并未造成严重的后果,因此对易某处以有期徒刑4年5个月,综合考量了他的社会危害性,并在法定量刑范围内选择了较轻的刑罚。

  来源:网络

  【关键词】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抢劫罪|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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