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2-01 14:43:25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2017年2月,男子周某通过社交软件认识了家住佛山的赵某,以帮助赵某理财为由骗得对方的支付宝、微信账号和相关密码。用“蚂蚁借呗”透支对方人民币5000元(以下币种同),同时又登录赵某的微信账号转走了1869元。
同年3月,周某再次通过社交软件认识了佛山的黄某,并使用假名“赵某”与对方交往,获取对方的信任。3月4日,周某以办理离婚手续需要聘请律师为由骗取黄某13500元。3月6日,周某以注册手机ID账户为由骗取黄某一台价值5656元的苹果手机,后将手机予以出售。3月8日,周某登录黄某的支付宝,用“蚂蚁花呗”透支2399元购买一台电视机后转卖。3月10日,周某继续骗得黄某的品牌手机及身份证,后用该手机登录对方的微信账号,以对方的名义发布急需用钱的朋友圈。在收到黄某的亲戚朋友通过支付宝或微信转账的钱款共计2700元后,再将上述款项转走。同月16日,周某被警方抓获。
2017年8月,公诉机关以周某犯诈骗罪向禅城法院提起公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一款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禅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112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部分赃物已发还给被害人,可对被告人周某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禅城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来源: 禅城法院
【关键词】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