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2-01 14:47:06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高某与网络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系该公司大厦物业管理处的电工。2009年12月23日,高某在大厦项目B1座12B04号业主处维修灯具时从梯子上摔下,网络公司将其送往医院救治后,诊断结果为外伤后腰部软组织挫伤,急性尿潴留。高某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申请了工伤认定。经调查核实,人社局于2011年12月16日作出《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认定高某符合工伤认定范围,认定为工伤。
网络公司对此不服,于2012年3月15日诉至人民法院,诉称,高某与网络公司、物业公司同时存在劳动关系,且物业一直为高某缴纳着社保金,网络公司不应承担工伤责任,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并责令人社局重新作出不是工伤的认定。
争议焦点:
劳动者有双重劳动关系能否认定工伤?
裁判结果:
维持被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宣判后,网络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0日作出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律师观点:
一、双重劳动关系的定性及我国立法对双重劳动关系的态度。
双重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在同一时期和两个或者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劳动合同法》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立法对于双重劳动关系采取的是不禁止的态度。
二、劳动者有双重劳动关系能否认定工伤。
对于劳动者有双重劳动关系能否认定工伤?答案是肯定的。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在工作期间受伤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的,就应当认定为工伤。至于劳动者自身存在双重劳动关系应否需要承担不利后果或者应当承担何种不利后果,是由劳动领域相关立法调整,但是目前国家没有禁止双重劳动关系的规定。
来源:微信公众号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中心
【关键词】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双重劳动关系|工伤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