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童喝早茶遭烫伤,到底谁该为这场意外买单?

时间:2017-12-04 15:06:34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2016年10月16日10时许,6岁男孩小辉由其堂姑携带到某酒店的三楼餐饮大厅喝早茶。期间,小辉跟随其堂姑上洗手间后,独自跑回餐饮大厅。途中,小辉与手端着热粥托盘的服务员发生侧碰,导致服务员双手所端的托盘失去平衡,托盘上的热粥洒落在小辉的身体上。当日,小辉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其面部、颈部、前胸部等多处烫伤,烫伤面积约3%。

  2017年1月19日,小辉的父亲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小辉的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同年2月17日,该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小辉经治疗后遗留面部色素沉着改变,评定为十级伤残。小辉的父亲为此支出鉴定费1500元。

  小辉的父母认为,小辉的受伤与酒店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存在因果关系,故向禅城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酒店赔偿他们的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59184.3元。

  酒店方辩称,小辉及其父母曾用同样的事实向禅城法院起诉,佛山中院二审判决已生效。现他们再次起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驳回。

  据查明,从事发场所的监控录像显示,事发前,小辉在餐饮大厅小跑,经过手端盛有热粥的服务员身后时,其欲从该服务员左侧越过,在此过程中两人发生碰撞导致事故发生。

  此外还查明,小辉及其父母于2016年11月17日向禅城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酒店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禅城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认定被告对原告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为此酒店方不服提出上诉,佛山中院经审理后,认定小辉与酒店的服务员碰撞导致被烫伤,酒店方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对小辉的损失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鉴于小辉为未成年人,其监护人疏于监管是事故发生的另一原因,故酌定双方对事故损失各承担50%的责任。上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判决

  禅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涉案事故的发生经过、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责任承担比例已由法院的生效判决确定,在双方均未举证证明上述生效判决内容确实存在错误的情况下,法院对上述判决依法予以认定,即酒店方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对小辉在其经营场所与其服务员发生碰撞而被烫伤的损失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小辉为未成年人,其监护人疏于监管是事故发生的另一主要原因,故双方对事故损失各承担50%的责任。

  关于小辉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的诉讼原则问题。经查,小辉是以同一侵权事实起诉酒店,但诉讼请求与之前的起诉明显不同,其之前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小辉因治疗产生的相关费用,本案中,小辉是以定残后的损失作为诉讼请求。故酒店方的抗辩无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

  酒店对小辉的残疾赔偿金、支出的鉴定费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小辉38434.3元。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鉴于之前的生效判决已支持了3000元,但并未考虑小辉构成十级伤残的客观事实,结合小辉为未成年人,面部等色素沉着对其确实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等因素,法院酌定酒店方在本案中赔偿小辉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最终,禅城法院依法判决酒店赔偿小辉41434.3元。

  来源:禅城法院

  【关键词】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多处烫伤|十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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