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筑裁判十大处理规则

时间:2017-12-05 14:35:51    文章分类:网络文摘

  1.政府主管部门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后,擅自处置建筑材料,造成违法建筑建造人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

  要点索引: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二中行初字第28号

  2.当事人请求确认违法建筑权利归属及内容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已经受理的,应驳回起诉。

  要点索引: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岩民终字第726号

  3.违法建筑的归属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但对违法建筑的占有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要点索引: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02544号

  4.《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针对违法建设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属于一种行政处罚。

  要点索引: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13)海行初字第5号

  5.当事人请求确认违法建筑所有权归属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6.当事人基于继承事实要求对违法建筑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7.当事人请求违法建筑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或者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8.违法建筑建造人或管理人提起侵害违法建筑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对不能补正为合法建筑的财产利益,则不应支持。

  9.违法建筑被违法拆除或毁损,其建造人或管理人请求保护建筑材料的所有权的,应予支持。

  10.违法建筑建造人以他人侵害其相邻关系为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利益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要点索引: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

  【关键词】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违法建筑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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