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2-05 14:46:27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2016年12月11日上午10时许,严某驾驶一辆摩托车携弓弩、针标、蛇皮袋、老虎钳、剪刀等作案工具窜至某村盗狗。在宋某家屋后的马路上见宋某家的一条黑色的土公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20元),便用弓弩装好针标朝狗射击,狗跑到宋某家屋前的水泥地上才死亡。严某上前将已死的狗拖走,宋某父亲看见便不断呼喊偷狗的,严某听到后还是将狗偷走并往其停放摩托车的地方逃跑,宋某听见其父呼喊后就驾驶摩托车去追。严某逃至高速涵洞后就将偷到的狗装进蛇皮袋内,这时宋某看到就喊,严某不理宋某仍逃走,宋某追严某追到田埂上一拐弯处才追上,严某为了逃跑将宋某打倒在旁边的水沟里面,还拿出弓弩威胁宋某并逃走。法院最终判决严某构成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本案乍看仅仅是一件普通的盗窃案,但由于严某后续逃脱过程中采取了一些行为,因此就构成了刑法上的转化抢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的规定,行为人实施盗窃,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可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来源:微信公众号鑫涌法律大讲堂
【关键词】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盗窃变抢劫|抗拒抓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