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判文书引用法律的九条规则

时间:2017-12-07 14:28:25    文章分类:网络文摘

  规则一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引用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作为裁判依据。引用时应当准确完整写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称、条款序号,需要引用具体条文的,应当整条引用。

  规则二

  并列引用多个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引用顺序如下:法律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司法解释。同时引用两部以上法律的,应当先引用基本法律,后引用其他法律。引用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先引用实体法,后引用程序法。

  规则三

  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直接引用。

  规则四

  规范性文件,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经审查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可以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

  规则五

  人民法院制作裁判文书确需引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存在冲突,根据立法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无法选择适用的,应当依法提请有决定权的机关做出裁决,不得自行在裁判文书中认定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规则六

  理由部分需要援引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时(此点应特别注意,与规则一不同),应当准确、完整地写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称、条款项序号和条文内容,不得只引用法律条款项序号,在裁判文书后附相关条文。引用法律条款中的项的,一律使用汉字不加括号,例如“第一项”。

  规则七

  裁判文书不得引用宪法和各级人民法院关于审判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会议纪要、各审判业务庭的答复意见以及人民法院与有关部门联合下发的文件作为裁判依据,但其体现的原则和精神可以在说理部分予以阐述。司法指导性文件体现的原则和精神,可在理由部分予以阐述或者援引。

  规则八

  指导性案例不作为裁判依据引用。正在审理的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指导性案例相类似的,应当将指导性案例作为裁判理由引述,并写明指导性案例的编号和裁判要点。

  规则九

  引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时,应当按照公告公布的格式书写。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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