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2-07 14:39:30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1993年4月,邹某因与他人发生购销合同逾期付款纠纷,经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调解,邹某同意在4月30日前给付所欠对方的货款,逾期给付则以被宁河县人民法院查封的3个3吨铝酒罐抵顶此债务。宁河县人民法院的调解书送达后,邹某不予履行。同年9月,宁河县人民法院应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在发出执行通知无效后,决定强制执行。执行人员抵达后,邹某外出躲避。执行人员逐依法要求村委会协助执行。执行人员在村委会干部在场的情况下,将已查封的3个3吨铝酒罐装车拉走,并要求村委会干部转告邹某到宁河县人民法院办理相应手续。邹某回来后,以被执行的财产远远超出其所欠对方债务为由,责怪村委员干部不该协助外地法院执行,无理要求村委会给其赔偿“损失”,却不去宁河县人民法院申诉或者办理手续。1999年4月11日下午5时许,邹某酒后又闯入村委会,砸碎了窗户玻璃14块,砸坏办公室内的扩音机、电话机、验钞器、铝壶、铁炉子和桌椅等,烧毁计划生育帐卡,给村委会造成经济损失2012元。此案最终进入了刑事诉讼程序,法院最终判决邹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本案发生于上世纪末,但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公报案例,具有很强的代表性。表面上看,邹某的行为仅仅是一种发泄闹事,一般人会认为赔点钱就了事。但是,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了故意毁坏财物罪,只要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就构成此罪。与本案不同,现在“数额较大”的标准为5000元以上。对于法院的强制执行有异议,可以采用合法的方式维权,切忌过激行为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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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故意毁坏财物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