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2-11 14:27:17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刘某于2013年8月刘某出勤18.5天,旷工3天。公司《员工手册》明确规定旷工一天扣3天工资,故公司当月扣除刘某9天工资。2013年10月8日,刘某以公司违法克扣工资为由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并支付工资差额。
仲裁审理后认为,工资是劳动者提供劳动所应获得的劳动报酬,也是劳动者赖以维持生活之必须。公司扣款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因此,仲裁支持了刘某关于经济补偿金及工资差额的请求。
来源:微信公众号鑫涌法律大讲堂
【关键词】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旷工|违法扣除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