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2-11 14:37:15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2010年1月6日,钟某注册成立了佛山市禅城区某珠宝店(下称珠宝店),经营珠宝首饰,主要以私人定制为经营模式。同年11月8日起,曾某入职于该珠宝店工作,并先后任职销售员、店长职务,后于2015年4月1日离职。次年6月1日,曾某注册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珠宝设计、工艺品设计服务,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均为曾某。
在2013年至2016年期间,钟某经营的珠宝店为顾客提供个性化定制服务,设计完成了二十九款珠宝设计作品,设计图的知识产权归珠宝店所有。对于上述的珠宝设计,钟某均有在其个人微信、珠宝店微信、网站及宣传册上展示成品图片。
偶然之下,钟某发现曾某自2015年5月起,未经自己的同意,擅自在个人微信上复制、传播珠宝店享有著作权的多款珠宝设计图或珠宝实物照片,并标署曾某的微信昵称。另外,从2016年10月起,钟某还发现,曾某注册的公司也在企业宣传微信及店面海报上复制、传播其珠宝店享有著作权的多款珠宝设计图或珠宝实物照,并擅自发行上述多款的珠宝饰物。
钟某认为,曾某与其公司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及珠宝店的著作权,故向禅城法院提起诉讼。
法庭上,曾某与其公司辩称,钟某提交的所谓设计图是生产加工单,这些设计图不一定是其原创的,也有可能是在别人的设计图基础上修改,钟某也没有提供著作权证书。自己并没有复制、发行钟某的设计图,没有侵犯其设计图的著作权。
钟某的女儿郑某于2017年9月29日出具《珠宝设计图知识产权归属声明》称,其几年来一直在珠宝店参与珠宝设计,期间所创作的所有珠宝设计图的知识产权归属珠宝店和其母亲钟某所有。综上,钟某认为二十九款(包括其设计的作品及郑某、崔某设计)的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
禅城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钟某提交的珠宝设计图等作品底稿及珠宝设计成品实物照片,结合其陈述,钟某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而在实际经营中,钟某亦将涉案作品用于其开设的珠宝店的宣传。因此,在本案未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确认钟某为二十六款珠宝设计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
经比对,曾某公司店铺橱窗海报上使用的被控侵权图片与钟某享有著作权的珠宝设计美术作品在整体造型设计、表达方式及给人的视觉感受相同,法院认定两者构成相近似。侵害了钟某享有的著作权。
最后,禅城法院依法判决曾某及其公司赔偿钟某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共计150000元,并驳回钟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关键词】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著作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