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你我已无合同,工伤与我何干?

时间:2017-12-13 14:33:54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案情简介:2010年9月20日,李某入职A市园林绿化管理局(下称绿化局)公益性岗位,从事绿化养护工作,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13年9月19日,三年劳动合同履行期满后,李某继续在绿化局工作,但双方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绿化局也始终未给李某购买工伤保险。2014年5月10日,李某在户外工作时被一辆小轿车撞伤小腿,经市人社局认定属于工伤。同年10月1日,绿化局口头通知李某解除劳动关系。

  2014年10月20日,李某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绿化局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承担其所受工伤的工伤保险责任。庭审中,绿化局认为,李某属于公益性岗位工作者,不能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工伤保险责任也应由政府承担。

  裁决结果:裁决驳回李某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支持其应由绿化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请求。

  问题导入:

  1、李某为何不能与绿化局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绿化局是否需要承担李某的工伤保险责任?

  关于问题1:首先,公益性岗位是由政府政策、出资扶持或社会、团体筹集资金,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和实现社会公共利益而设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

  其次,公益性岗位,按政策规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优先从就业困难人员中选录,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3年劳动期间的特殊规定,是为了让更多就业困难人员能享受公益性岗位待遇,否则,已占据公益性岗位的人员长期占有社会公共资源,将使部分真正需要该岗位的就业困难人员失去就业希望,基本生活需要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最后,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的规定,作为公益性岗位工作者的李某,其申请与绿化局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于法无据。

  关于问题2:该问题其实是公益性岗位上的劳动者受有工伤时应由谁负责的问题,关于该问题实践中有两种观点。

  其一认为,公益性岗位是由政府推荐就业,且政府财政拨付部分工资补贴,发生工伤应由政府承担责任。

  其二认为,劳动者在公益岗位上就业,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发生工伤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我们支持第二种观点,并且司法实践中也多数认同此观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依照本条例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中,虽然李某受伤时与绿化局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仍属于事实劳动关系,而绿化局没有给李某缴纳工伤保险,致使其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应当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

  来源:微信公众号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中心

  【关键词】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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