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能否终止劳动合同

时间:2017-12-13 14:58:19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曹某于2002年入职A公司处担任领班,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职期间,曹某每月工作24天,每天工作10小时,A公司从未支付加班费。2014年8月31日,A公司以曹某“达到退休年龄”为由,对曹某作终止劳动合同处理。曹某不服,提起仲裁。仲裁委审理后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本案中,曹某于1964年9月1日出生,至2014年9月1日已满50周岁,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A公司以曹某“达到退休年龄”为由,对曹某作终止劳动合同处理并无不妥。最终仲裁支持了曹某关于加班工资的请求,驳回了曹某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仲裁请求。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虽然规定了“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但不能据此推定出劳动者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不终止的结论。因此,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公司可以作出终止劳动合同的处理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来源:微信公众号鑫涌法律大讲堂

  【关键词】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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