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4-05 10:22:33 作者:邱戈龙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种类你们了解?【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一、商业秘密的法律含义和特征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由此可见,商业秘密具有如下的特征:
1、秘密性
秘密性,是指处于保密状态的没有公开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信息是指技术秘诀、工艺流程、设计图纸等科学方面的专有知识。经济信息是指经营方法、货源情报等生产经营方面的专有知识。由于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因此与因获得专利权而公开的专利技术是有区别的。
2、实用性
实用性,是指商业秘密能在科学、生产经营中应用或使用,即具有使用价值。商业秘密的价值就在于在科学、生产经营方面的应用或使用,如果它不能应用或使用,也就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概念。
3、经济性
商业秘密除了上述特点外,还有明显的经济性。也就是说,在把商业秘密应用或使用之后,商业秘密权利人能从其中获取巨大的经济利益。所以,商业秘密权利人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商业秘密的权利,有制止他人盗窃、获取、泄露、利用他人的商业秘密的权利,并有依法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
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种类
由于商业秘密能够给权利人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因此一些人无视公认的商业道德,想尽一切办法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
所谓侵犯商业秘密是指行为人违背商业道德,非法获取、披露、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条列举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结合司法实践,当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1、非法窃取商业秘密
非法窃取商业秘密,一般有内部知情人盗窃、外部人员盗窃、内外勾结盗窃等情形。例如盗窃技术图纸或技术资料。
2、通过挖他人墙脚的方式
获取商业秘密在市场经济中对人才的竞争日趋激烈,人才市场的建立使企业职工可以自由择业,人才的流动也日益频繁。利用厚利挖他人的墙脚致使其人才“携密跳槽”的现象已屡见不鲜。目前,竞争者不择手段也挖墙脚,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情形普遍存在。随着经济技术交流的深人发展,这种行为将更加普遍化甚至泛滥。如一旅行社从另一旅行社挖走一名经理,该经理将在原旅行社所掌握的客户名单全部带走。如何有效地制止人才流动中的“携密跳槽”现象,已成为企业界严重关注的问题。江苏春兰集团等家泰州市直属企业,为了依法规范人才流动,在全国率先与职工签订了《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合同》,在保护企业商业秘密方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3、以贿赂手段获取商业秘密
以贿赂手段获取商业秘密,一般是指以提供财物为诱惑买通其它企业内部人员获取商业秘密。如辛丰厂自1992年以来,多次以钱、物等贿赂某研究院的一名技术人员,该技术人员多次向辛丰厂提供该院研制的技术成果。
4、假借谈判、合作开发、技术鉴定会等手段,套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5、非法使用商业秘密
非法使用商业秘密,具体表现为一种是行为人将其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自行使用从中牟取利益的行为。在市场竞争中,行为人千方百计地获取商业秘密的最终目的就在于使用该商业秘密而牟取经济上的利益。因此,一些企业经常不惜重金挖墙脚,使其挖走的人才带走原企业的一些技术秘密或经营秘密。另一种是行为人将其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转让他人使用以从中谋取的生产经营信息谎称为自己的商业秘密而转让给他人使用,牟取非法收人。
6、披露或公开他人的商业秘密
在市场竞争中,有些行为人虽然负有保密的义务,但出于各种动机而故意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这种行为严重地损害了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披露或公开他人的商业秘密主要有三种情况:
其一,是行为人将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披露给他人或向社会公开。如以盗窃、利诱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高价出卖给第三人。
其二,违反保密的规定,将商业秘密披露给第三人或向社会公开。如某行业主管负责人违反保密规定,将企业计划披露给外商或其他企业,有的技术人员将自己掌握的技术秘密撰写成论文擅自在报刊上公开发表。
其三,第三人明知或应知行为人是以非法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而将其披露或公开。
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的认定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应该符合其构成的要件:
1、行为人实施了非法行为。行为人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即行为人采取了盗窃、利诱、胁迫和其它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而从中牟利,或者利欲熏心地将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转手高价出卖给第三人,或者违反合同的有关规定,超越期限、地域,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而中牟取经济利益等行为。
2、行为的违法性。行为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技术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等法律的规定。
3、损害事实的存在。商业秘密是一种无形的财产,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往往给拥有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了损害或者构成了潜在的损害,破坏了正常的竞争秩序,具有社会危害性。
4、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行为人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主观心理状态是有过错的。这种主观过错表现为故意和过失两种状态。如果行为人明知采用不正当的手段非法获取商业秘密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但为了牟取非法经济利益而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是故意的。反之,行为人疏忽大意披露商业秘密给第三人的行为则属过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