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产品阻却权利人的保密措施?最高院审理商业秘密案最新论述

时间:2021-05-28 12:43:42  作者:邱戈龙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流通产品阻却权利人的保密措施?最高院审理商业秘密案最新论述【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权利人是否采取保密措施,往往是当事人诉辩的核心问题之一。权利人采取的保密措施应当与被保密客体相适应,使掌握或接触该信息的人知道该信息是商业秘密需要保密并明确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若他人不采取电子侵入、窃取、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或者违反保密约定难以获得该秘密,既保密措施应当是合理的、具体的、有效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办理的济南市SK商业秘密被侵犯一案,经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定,流通产品已在市场公开销售,导致其承载的技术信息商业秘密权利用尽,权利人采取的保密措施达不到合理的要求。

(一)基本案情

SK公司诉称,SK公司作为国内外首创“智能模式”、“一键式”操作研究开发的检测仪器生产企业,成立之初就以致力于国际最前沿的膜检测技术研发、生产和服务为目标。SK公司研发的涉案产品包含了其未公开、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秘密。为了防止该技术秘密被擅自披露或者使用,SK公司采取了一些列保密措施,已经达到阻止他人通过正当的方式轻易获取同样信息的合理程度,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露。2017年9月4日,SK公司获知,B公司通过恶意发起的诉讼,利用诉讼保全程序实现其非法获取SK公司技术秘密的非法目的。2019年初,B公司已经在市场上公开推出包含与SK公司技术相同的智能模式检测仪器,即B公司已将非法获取的SK公司技术运用在其产品上,其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侵害了SK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审判结果

SK公司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商业秘密侵权纠纷诉讼,2019年7月16日一审法院立案受理,2020年1月6日一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由于SK公司未能对其主张的技术信息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该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不能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SK公司的诉讼请求。

SK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受理,2020年12月14日,最高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根据SK公司主张保护的涉案技术秘密及其载体的性质,综合现有证据,应认定SK公司未采取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相应保密措施”,SK公司主张保护的涉案技术秘密因缺乏“相应保密措施”而不能成立,SK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应予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经典意义:流通产品阻却权利人的保密措施

商业秘密案件中,认定保密措施的合理性是企业维权成功的重要条件之一。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商业秘密团队认为,本案中,因商业秘密可以从流通产品上能获取商业秘密,从而否定和保密措施的合理性。如果该产品承载了SK公司的技术秘密,SK公司在其售出的产品上应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以防技术被他人获取。对于已销售出去的产品如果未限制购买方对该设备进行转让,亦没有要求购买方对该设备采取防盗或专人使用、产品废弃后的处理方式等专业的保密措施。那么产品流通市场后,其承载的技术即可轻易为人所获取。SK公司未能对本案其主张的技术信息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该信息不够成商业秘密。

因涉案技术秘密的载体为涉案产品,该产品一旦售出进入市场流通,就在物理上脱离SK公司的控制,故区别于可始终处于商业秘密权利人控制之下的技术图纸、配方文档等内部性载体。鉴于涉案技术秘密载体为市场流通产品,属于外部性载体,故SK公司为实现保密目的所采取的保密措施,尚不能对抗不特定第三人通过反向工程获取其技术秘密。故,SK公司贴附在产品上的标签并不构成可对抗他人反向工程的物理保密措施,SK公司未采取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相应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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