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探析国外商业秘密法律保护观察

时间:2021-06-21 13:01:41  作者:邱戈龙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探析国外商业秘密法律保护观察【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一、商业秘密的定义及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尽管世界各 国都十分重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但 具体在商 业秘密 的定义 上,学界并没有达成统一。不过商业秘密保 护已 经趋于 国际化 ,受此影 响,有关商业秘 密的法律 内涵也逐渐具 有相似性。

美国的 《统一商业 秘密法》认为配方、方法、技术、模型、 计 划、程 序、设计 等信 息都属于商业秘 密,并认 为商业秘密 大 都具备 以下两个特征 :一是相关方面通过各种方式维持其秘 密 性 ;二是它不 易由他人获取,更 不为公众所知 ,而一旦泄露或被 他人获取,便有可能让他人谋得一定经济利益。世 贸组织在 《与 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中认为 ,那些不对外公开、需 要保密 的、能够给经营者带来利 益的信息是商业秘密。

我 国在 《反不正 当竞争法 》中也对商业秘 密进行了一定 的 释义 ,其 内容 与Trips协议内容 有相 同之处 ,也认为商业秘密具 有 不公开性 ,能够为拥有者带来利益 ,主 要包 括经营信息和技 术信息两种,而且还规定这些信息应具有实用性,权利人采取了 一 定的保密措施 。从各种有关商业秘 密的定义来看,主 要有三 个构成 要素 :一是秘密性 ,即不为公众所知;二是价值性 ,即持 有该秘 密的权利人将比不知道该商业秘密 的竞争者更具市场竞 争力;三是受控性,是指商业秘密是被权利人采取一定保密措 施的。随着 市场经济的发展 ,商业秘密概念 的外延不断扩大,除 了原本 的经营秘 密、技 术秘密外,还有管理秘密、商务秘密、货源秘密、销售秘密等。

商业秘 密的特征之一便是能够给信 息拥有者带来价值,在 市场经济活动 中,很多市场主体便是凭借独有的商业秘 密而获 得市场竞争力。而 随着 经济 全球化 的发 展,经济活 动中的国界 概 念已经越 来越模糊,这也导致商业秘密侵犯的范围也愈来愈 大 ,已经不局限于一 国之 内。一方面,随着我 国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发 展,国内企业 迫切 需要 国家提 供商业秘密保 护法律 ,以维 护自身的权利 ,保障自己在市场竞争中的核心竞争力不被侵犯; 另一方面,随着我国改革开放 的深入和经济全 球化发展,要想吸 引外资企业进驻中国,我国也需要从法律层面为其提供商业秘 密保护,推动 国内商业环境与 国际接轨 。

从法律体系构建角度来看,商业秘 密法律是整 个法制体系 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我 国目前有关商业 秘密的法律规定较为 零 散,并无统一性 ,这也成 为我国法律体系的一个不足之处,因此 加强商业秘 密的法律保护,是完善我 国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 环 节。侵犯 其他市场主体 的商业秘密违反 了市场 运行中诚 实守信 和公平正义 的原则,危害市场健康 秩序,因此 需要建设 商业 秘 密法律保护,这对 我国经济制度建设也具有现实的积极意义。

 

二、国外商业秘密法律保护观察

 

国外有关对商业秘密 的关注始于近代工业革命之 后。英 国 是最早对商业秘 密进行立法 的国家,之后美国在商业秘 密保 护 方面继受了英国的法律 。

美国在商业秘 密保 护方面是英美法系的代表 ,可 以说它建 立了目前世界上 最为 完善 的商业秘密保 护制度 。在 20世 纪30年 代 末,美国制定 了《侵权行为法第一次重述 》,内容涉及 到了商 业秘密;40年之后,美国正式制定了 《统一商业秘 密法》,这 部 法律对商业秘密的概念进行了界定,相比以前的商业秘密论述, 《统一商业秘 密法》扩 大了保 护的覆盖面 ;到1995年 ,美 国在制定 《反不正 当竞 争法 第三次重 述》时,将商业秘密 保护也纳 入其 中,并对商业秘 密的概念、保 护原则 、侵权类型、法律救济 方式等都做了详细 的阐述 ,为商业秘密保 护实践提供了依据; 1996年,《反经济 间谍法》在美 国国会上获得通过,这部法律提 升了商业 秘密保护 法在 整个法律体系 中的地位,规定侵犯商业 秘 密将承担刑事 责任 。此时,美 国的商业秘 密法律保 护体系初 见雏形 ,主要 由 《统 一商业秘 密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次 重述》和 《反经济 间谍法 》组成 。之后,英美法系国家受美 国影 响,也纷纷 制定商业秘密保护 法律体系,如英 国出台了《保 护秘 密权利法草案》,与美 国相邻 的加拿大也仿照美 国法律推 出了 《统一商业秘密法草案 》。

 与英美法系不同,大陆法系 国家中有关商业秘密 的保 护大 都被写入不正当竞争法 中,比较有代表性 的为德国和 日本。1909 年,德 国在 《反不 正当竞争法》中规定商业秘 密受侵害 的权利 人可 以获得司法救济,而侵权人需要承担行政责任,但在该法律 中,只有雇员侵犯商业秘密时会受到刑事处罚,对离职人员、第 三人侵犯 商业秘密 的情况则没有进行 阐述 。在 之后的法律修订 中,德 国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经历 了十几次修改,不 断补充和 完善了商业秘密保 护方面的规定,逐步形成了完善的商业秘密 保护法律体系。日本是在20世 纪中期开始关注商业秘 密法律保 护问题 ,该 国在 1990年和1993年 两次修订 了 《不 正当竞争防止 法》,将商业秘密保护的相关内容加入到反不正当竞争之中,包 括商业秘密概念 的认 定、商业秘 密侵犯行为种类 、侵 犯商业秘 密的救济策略等 。该法明确了6种侵犯 商业秘 密的行为 ,并对受 侵害权利人提供了多种 救济措施 ,例如被侵 害方可 以要求物质 赔偿、要求侵害方恢复信用,还有要求侵害方禁止使用权利等。

随着经济 的全球化发展 ,商业秘密保护不仅局限在一 国之 内,为了进一步规范国际贸易,国际组织制定了诸多保护商业秘 密的公约和制度。如在20世 纪60年代 ,国际商会 组织就推 出了 《保 护技术秘 密标准条款 》,它将商业 秘密看作是工业产 权的 一 种 ,并认为其需要保护 ;在随后联合国相关部 门制定 的 《发展 中国家发 明示范法》中也将技术作为一种商业秘密。1967年7月 正式成立 的世界知识产权组 织在其成 立3年后 宣布 《建 立世界 知识产权组 织公约》正式生效 ,该公约 中有关知识产权 的概念 中便包含商业秘密。在诸多国际组织有关商业秘 密保 护的规定 中,影响最大的应是世界贸易组织于1994年签署的 《与贸易有关 的知识产权协议 》(Trips),它在诸多国际公约 、协议中覆 盖范 围广且较有权威性 ,它把 商业秘 密保护看作是知识产权保 护体 系的一部分,并就商业秘密的法律属性进行了明确规定,明晰了 它的构成要件 、对权利 人的权利进行 了规定 ,列举了商业秘 密 侵犯的方式等。该协议关于商业秘密保护 的规定十分详细且具 有可操作性,对后来有关商业秘密保 护的国际公约的制定有 较 大影响,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出台的 《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法》和一 些其 他协议中,对商业秘密 保护的相关论述在内容上大都与 Trips协议中的相关 内容有相似性 。

 

三、完善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建议

 

首先,可以针对商业秘密保护制定专门法。在 当前的商业发展 模式中,企业的经营信息与技术信息给企业所带来的价值越来 越 大 ,因此保 护商业秘密 已经是企 业经营活动 的重要 内容。所 以,要适应新 的社会 经济发展形势,我 国应该 出台一部商业秘 密保护 的专 门法,明确商业秘密保 护的法律地位 ,这 同时也能 够解决目前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律规定不统一甚至是矛盾的问 题。在专门法的内容方面,应 囊括有关商业秘密概念、侵犯商业 秘密 的行为 、权利救济 等较为详细和 全面 的内容,使之具备可 操作性,让维护商业秘密的行为拥有法律上 的依据。

其次,应在法律制定中明确商业秘密的属性。目前国际上一般 对于商业秘密法律属性进行 了两种划分,一种将之看作是单独 的财产权 利,另一种是将其纳 入知识产权范 围 从我 国商业秘 密保护 的立法来看,若将其属性划分为财权权利,那么目前我 国 有关商业秘密 的法律保 护框 架中并无相关规定 ,它的保护范 围 和方式都超 出了现 有法律 。因此 若将其看作一种财产权利 ,现 有的法律反而不利于在实践中保护商业秘密。目前,在我 国的法 律中,商业秘密更倾 向被认为是一种 知识产权 ,但又没有 明确的 法律属性 ,这导致它不可能获得像著作权、专利权以及商标权等一 样完善的法律保 护,而且我 国的商业秘密保 护 中也并无 “商 业秘密权”的概念。由此可见 ,明确商业秘密的法律属性是我国 增强对商业秘 密保护力度的前提,在此基础之上还能够 提出商 业秘 密权 概念,由此 ,商业秘密保 护在法律地位 上便与当前的 著作权、专利权保护拥有 同等的地位 ,因此,我国要加强商业秘 密的法律保 护,必须确定法律属性的商业秘密,那么它可能是商 业秘 密权 的概念 ,商业秘 密保护将上升到和版权、专利保 护法 律地位,也能够推动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的制定。

再次,要深化商业秘 密侵权行为研究。目前我 国有关商业秘 密侵权 的规定并不适用于实践。如规 定要确定商业 秘密侵权行 为,需要权利人来证明侵害对 象是商业秘密,这一规定削弱 了法 律对商业秘 密权利人的保护力度 。而且在我国的商业秘 密侵权 案件认定中,要求商业秘密同时拥有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和 可控性 四个要件,这一认定依据过于复杂,而很多企业在 日常运 营中并不会特 意收集这方面的信息,这就有可能导致权利人很 难拿 出证据证 明被侵害对 象是商业 秘密。因此 ,我国需要对 商 业秘 密的认定要件重新思考,将实用性仅作为价值性 的一种参 考,这样更有利 于权利人保护 商业 秘密。我 国还应 拓宽侵权 主 体资格,在 目前的法律规定中,我 国认为只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的人 才能够作 为侵权 主体,而在很多商业秘密侵权 案件 中,侵 权 主体并不具备这一身份,这就使得权利人无法 依据法律获得 救济,所 以我 国应 该修改法律 中对侵权 主体 的限制,将其 范围 扩大至一般主体 。此外,我国应加大对商业秘 密侵害的惩治力 度。目前我国法律仅要求侵权 主体进行损害赔偿,这无疑让侵权 者付出了较小的违法成本,要想遏制越来越 严重 的商业秘 密侵 权行为,我国法律应提高侵权的惩罚力度 ,设定惩罚性赔偿 。

最后,要完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案件的诉讼程序。我国现有 法律对商业秘密诉讼案件的程序规定过于简单,而且容易带来 再次泄露商业秘 密的问题 。因此 ,我 国有必 要进一步完善有关 商业 秘密诉讼 的程序 。具体来说 ,我 国原本规定商业秘 密诉讼 案件可以申请 不公开审理,但要 想保护商业秘 密,在诉 讼程序 上应规定商业秘密诉讼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这才 能够确 保不 会在公开庭审中展 示作为证 据的商业 秘密,避免了二次泄 露。 此外,参与诉讼过程的人员应 对所接 触的商业秘 密负有保密义 务,防止商 业秘 密因诉讼程 序而扩 大知悉范围,造成商业秘密 的泄露 与扩散 。因此,可 以看出,在商业秘 密法 律保 护中,制定 完善的诉讼程序也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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