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6-24 11:41:21 作者:邱戈龙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侵犯商业秘密罪-商业秘密的保护在法律中是如何体现?【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一、商业秘密的保护在法律中的体现
商业秘密在我国法律中受到了多重的保护,主要有以下几种:(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保护。(二)知识产权法上的保护。(三)刑法上的保护。(四)《民法通则》、《劳动法》、《合同法》等其他法律方面的保护。从上可见,我国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的重视程度已经是显而易见了,因此从法律规定的层面上讲,商业秘密已经是被重重保护起来了。而在商业秘密受到全方位保护的同时,天平的另一端——公众知情权开始倾斜起来。人们开始为了众知情权而与商业秘密的保护对抗起来。
二、公众知情权
公众知情权指公众享有知悉其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公众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在这些情况中,生产者、主要成分和使用方法说明书最能够体现公众知情权与经营者商业秘密权之间的冲突关系。这正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公众知情权的规定,也正体现了法律对公众知情权的保护。
三、商业秘密的保护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
两者一方从经营者的角度出发,一方从消费者的角度出发,必然地,会产生一定的冲突。首先,公众是处于弱者的地位的,现实生活中商品和服务信息的缺失对公众知情权已经是一道阻隔了,而法律又从多方位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又加深了公众了解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的难度,使得公众在商品和服务面前徘徊,无法真实实现自己的选择。在商业秘密愈加得到保护的同时,作为消费者的公众则对商品或服务知之甚少,两者相去甚远,必然将爆发矛盾。虽然两者的矛盾是必然存在的,但我们应该做到将两者的矛盾化解到最小,因为协调好两者的关系才能使得经营者的利益有保障,同时又让公众知情权得到应有的保护,这是我们要重点解决的难题。所谓“以人为本”尤其要保护作为大众的公众消费者,即使不倾斜也要做到平衡,才能使得商业利益与公众利益和谐发展。
四、如何协调两者间的冲突关系
首先商业秘密的保护是必然的,因为商业秘密是经营者的根本,所以经营者肯定会想方设法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但我们应该努力让经营者明白如果过度保护商业秘密,一方面将造成新的商品开发成本提高,阻碍知识创新,从而阻碍自身企业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将使得社会花费更大的成本保护公众的知情权和社会的安定,必将导致消费力的下降,最终导致经营者所生产的商品销售量的降低,给自己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我们通过让经营者自身建立适度的商业秘密保护的概念,而不是做出强制规定,这使得经营者能主动做出明智的决定,而不是盲目地去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
而“适度的商业秘密保护”又是一个很难衡量的程度,我认为应该从不同种类的商业秘密来界定不同轻重的保护,所有的商业秘密可以分为公共产品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产品的商业秘密从公共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我认为我们应该加重对公共产品商业秘密的保护。大量公共产品是由国家大力监管生产的,所以它的商业秘密的保护必然需要做到非常严格,因为如果公共产品一旦出现商业秘密的泄露问题,将给国家和人民造成很严重的后果,这时就不仅仅是经营者与公众之间的矛盾了。所以我认为在公共产品的商业秘密的保护方面应该做的更加细致严密。
而针对个人产品的商业秘密的保护则应该相应地减轻保护,使得公众能有针对性地了解自己消费的独特对象。
个人产品内容丰富,各具特色,是适应不同的公众需求而产生的,为了保护公众各种需求的实现,我认为应该尽可能的让公众知悉商品或服务,给公众透明的自由的选择,同时也实现商品或服务的价值。所以这时相对减轻对商品或服务的商业秘密的保护,反而能使得公众更了解商品或服务,从而大胆地选择自己需要的商品或者服务。这刚好实现了公众与经营者利益的双赢。
其次,公众也应该把握主动性,敢于去知悉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敢于维护自己的知情权。而且公众也需要增强法律素养,学习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的规定和法律对自己知情权的保护规定,做到有理据争,不卑不亢。
而社会大环境能给我们创造的就是平等的地位,在不向任何一方偏倚的公平环境下,商业秘密的保护与公众知情权之间的冲突能更好地得到协调。
相信通过公共利益原则、利益平衡原则、合理限制原则和公众主动性原则与平衡的社会大环境的结合,能够一定程度上缓解商业秘密的保护与公众知情权之间的冲突,这正是立法者的美好愿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