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5-06 20:08:14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作者:邱戈龙 黄丽璇
在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研究领域,众多学说中 “行为特征说” 凭借其显著的合理性脱颖而出,成为准确判定犯罪行为、维护商业秘密权益的关键理论支撑。
从犯罪构成层面剖析,违约型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保密义务有着清晰且合理的来源。它源自行为人对商业秘密的保管、经手、合法知悉以及使用等行为,而这一切的前提便是能够合法接触商业秘密。以企业研发人员为例,他们日常工作围绕着企业核心技术秘密展开,因工作便利得以接触这些机密信息,此时,基于这种合法接触,便自然而然地负有了严格的保密义务。一旦他们违背此义务,将秘密泄露出去,就踏入了违约型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范畴。这种认定方式紧密贴合实际商业运作场景,精准界定了相关人员的责任边界。
着眼于犯罪手段,违约型犯罪以合法掌握商业秘密为基石。在 “接触 + 近似” 的判定标准里,“接触” 这一环节至关重要,要求行为人必须能够充分知悉商业秘密。例如企业的销售主管,他们在日常业务推进中,深入了解产品的核心秘密,包括独特的销售策略、客户资源信息等。若销售主管为谋取私利,将这些通过合法途径掌握的商业秘密非法披露给竞争对手,依据 “行为特征说”,无疑构成了违约型侵犯商业秘密罪。该学说精准抓住了犯罪手段的本质特征,为准确认定犯罪提供了有力依据。
从犯罪作用角度来看,那些无法合法接触商业秘密的人,如果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其行为本质与其他侵权行为并无二致。例如不参与实际经营、没有合法掌握商业秘密途径的公司股东,他们若试图通过盗窃、贿赂等手段获取公司商业秘密,由于其不具备合法接触商业秘密的条件,应被认定为 “外部人员”,其行为属于违法型侵犯商业秘密。这一区分不仅清晰明了,更有效避免了对不同类型侵权行为的混淆,确保法律制裁的准确性与公正性。
“行为特征说” 在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中,从犯罪构成、手段到作用,全方位展现出其合理性。无论是司法机关在判定案件时,还是企业在构建自身商业秘密保护体系过程中,“行为特征说” 都为准确打击侵权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商业竞争环境提供了坚实可靠的理论指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