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知信息重组能否构成商业秘密?广州这起案件给出了关键指引

时间:2025-07-26 23:56:29  作者:邱戈龙、柯坚豪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作者:邱戈龙、柯坚豪

【长昊律所】 专注于商业秘密、软件著作权的专业型律师事务所,擅长民事、行政、刑事多重救济途径,为众多科学技术领域的商业秘密、软件著作权类案件提供侵权维权、辩护、司法鉴定、司法审计、调查取证等高品质专项法律服务。                                   

——上海商业秘密律师

在数字经济时代,信息重组已成为企业创新的重要手段。但重组后的公知信息能否构成商业秘密?广州某科技公司与方某的这起纠纷案,为这一法律空白提供了重要判例参考。

案件缘起于一份ERP系统设计文档。广州某科技公司指控前员工方某公开的《SAAS ERP产品架构设计畅想》文档,系基于公司机密文件重组加工而成,构成商业秘密侵权。而方某则辩称,该文档内容均来自公开资料,是其个人学习笔记。

两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判断公知信息重组能否构成商业秘密,需把握三个关键维度:首先,重组后的信息必须是通过深度加工形成的新信息,他人不经努力难以获取;其次,该信息需具备现实或潜在的新商业价值;最后,权利人必须采取合理保密措施。

在本案中,法院发现争议文档采用"参考企业+结构图"的简单组合形式,其内容均可在公开渠道获取,缺乏深度加工痕迹。更重要的是,该文档未能展现出超越原有公开信息的商业价值。虽然公司确实采取了保密措施,但未能证明文档已转化为具备竞争优势的新信息组合。

这起案件的特殊价值在于,它首次系统阐释了公知信息重组的商业秘密认定标准。法院特别强调,在保护经营者权益的同时,必须兼顾公共利益,避免过度扩张商业秘密范围而侵蚀公有领域。这一裁判要旨为同类案件提供了明确指引:既要鼓励企业创新投入,又要保障信息的合理流通与使用。

当前,随着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的普及,信息重组类商业秘密纠纷日益增多。本案确立的"深度加工+新价值+保密措施"三重标准,以及兼顾公私利益的裁判思路,对规范数字时代的市场竞争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它提醒企业,单纯的信息收集整理难以构成商业秘密,只有通过创造性劳动赋予信息新价值,才能获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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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戈龙律师,具有税务师、国际税务师、国际会计师等专业证书,现任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主管合伙人。深圳律师协会商业秘密委员会资深委员、深圳市光明区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保护)专家库特邀专家等职务,并荣膺华律网2021年卓越律师风云榜“最佳普法律师”称号及2022年度深圳市律协专业委员会优秀委员。执业期间承办的多起案件入选“全国十大典型案例”并载入中国法院经典案例库。学术著作方面,著有《特殊型知识产权法律实务——专论商业秘密与软件著作权》等权威专著,并主持编纂《〈反不正当竞争法〉侵犯商业秘密条款修订对照表》等专业文献。更多典型案件详情请访问:www.hero100.net咨询热线:13714929434、15900707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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