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员工“家族式”窃密遭重罚:商业秘密保护再亮司法利剑

时间:2025-07-27 23:42:35  作者:邱戈龙、黄丽璇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作者:邱戈龙、黄丽璇

【长昊律所】 专注于商业秘密、软件著作权的专业型律师事务所,擅长民事、行政、刑事多重救济途径,为众多科学技术领域的商业秘密、软件著作权类案件提供侵权维权、辩护、司法鉴定、司法审计、调查取证等高品质专项法律服务。                                   

——四川商业秘密律师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商业秘密往往承载着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近日,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引发关注。该案中,前员工崔某不仅自己违反保密义务,还通过亲属成立公司窃取原客户资源,最终被法院判处惩罚性赔偿。这一判决不仅有力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也为新质生产力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案情回顾:员工泄密引发同业竞争  

原告是一家技术开发公司,在员工入职时便通过《保密协议》《劳动纪律确认书》等文件明确要求员工不得泄露商业秘密。然而,该公司发现,前员工崔某在职期间,其家属持股82%成立了一家科技发展公司,并利用原告的合同模板和客户资源开展同类业务。更严重的是,崔某还私自添加原告客户微信,直接抢夺业务。原告发现后,立即将崔某及其亲属控制的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侵权必究,惩罚性赔偿震慑违法者  

法院审理后,围绕案件核心争议焦点作出认定:  

1. 涉案客户信息构成商业秘密  

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客户信息(包括客户名称、联系方式、交易意向等)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 秘密性:该信息系原告投入人力物力系统收集整理,且未在公开渠道披露;  

- 商业价值:客户信息能为企业带来竞争优势,具有现实商业价值;  

- 保密措施:原告通过签订保密协议、设置保密警示标识等方式对信息采取了合理保护措施。  

相比之下,原告主张的合同模板因部分内容已对外公开,缺乏秘密性,未被认定为商业秘密。  

2. 二被告构成共同侵权  

崔某在任职期间违反保密义务,利用职务便利获取原公司客户信息,并配合亲属控制的公司用于经营活动,构成对商业秘密的非法获取、披露及使用。其亲属控制的公司作为共同侵权主体,亦需承担连带责任。  

3. 惩罚性赔偿彰显司法威慑  

法院认定,崔某主观恶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在已查明侵权获利的基础上,酌定适用一倍的惩罚性赔偿。对于无法精确计算的部分损失,法院则依法适用法定赔偿标准。最终,二被告被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司法启示:企业如何筑牢商业秘密"防火墙"?  

该案的判决再次提醒企业:  

- 强化保密制度:从入职协议到岗位管理,需建立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  

- 注重证据留存:对核心商业秘密的接触、使用情况应做好记录,以便维权;  

- 提高员工法律意识:定期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培训,防范内部泄密风险。  

同时,该案也向市场传递明确信号:任何企图通过不正当手段窃取商业秘密的行为,都将面临法律的严惩。随着新质生产力的发展,司法机关将持续强化商业秘密保护,为企业创新营造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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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戈龙律师,具有税务师、国际税务师、国际会计师等专业证书,现任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主管合伙人。深圳律师协会商业秘密委员会资深委员、深圳市光明区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保护)专家库特邀专家等职务,并荣膺华律网2021年卓越律师风云榜“最佳普法律师”称号及2022年度深圳市律协专业委员会优秀委员。执业期间承办的多起案件入选“全国十大典型案例”并载入中国法院经典案例库。学术著作方面,著有《特殊型知识产权法律实务——专论商业秘密与软件著作权》等权威专著,并主持编纂《〈反不正当竞争法〉侵犯商业秘密条款修订对照表》等专业文献。更多典型案件详情请访问:www.hero100.net咨询热线:13714929434、15900707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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