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大变革!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主体扩大,这些高管要当心了

时间:2025-08-03 23:46:25  作者:邱戈龙、黄丽璇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作者:邱戈龙、黄丽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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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商业秘密律师

一、重磅!《刑法》修正案(十二)带来重大变化

2023年《刑法》修正案(十二)正式实施,其中对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刑法》第165条)的犯罪主体范围进行了重大调整:  

✅从"国企高管"扩展到"所有公司高管"

✅明确涵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强化对企业"内部人控制"的法律制约

>法律原文对比:  

> 原条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  

> 新条文: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这一修订意味着,无论是国企、民企还是外企,只要高管违规经营同类业务,都可能面临刑事追责!

二、哪些人可能成为"高危人群"?

1. 董事:从"决策者"到"责任主体"

-定义:依法选举产生的公司决策层成员(执行董事、独立董事等)  

-典型案例:  

  某科技公司董事私下成立同业公司,利用原公司技术资源获利超500万,被判刑3年  

2. 监事:监督者≠免责盾牌

-新规突破:首次明确监事可构成本罪  

-风险场景:  

  - 利用监督职权获取商业机会  

  - 默许关联交易不披露  

3. 高级管理人员:范围大幅扩展

根据《公司法》第265条,包括但不限于:  

- 总经理、副总经理  

- 财务负责人  

-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管理人员

>实务提示:某些企业的"部门总监""区域负责人"也可能被认定为高管!

三、企业合规的"三大雷区"

⚡雷区1:影子公司"偷生意"

- 以亲属/代持人名义设立同业公司  

- 转移原公司客户、技术或订单  

⚡雷区2:吃里扒外"赚差价"

- 在职期间担任竞争对手顾问  

- 将公司商业机会转给关联方  

⚡雷区3:离职前"埋暗线"

- 突击申请与原公司业务相关的专利  

- 带走团队另起炉灶开展同类业务  

四、企业如何防范法律风险?

1. 制度层面

- 修订《公司章程》,明确高管竞业禁止条款  

- 建立关联交易申报与审查机制  

2. 管理层面

- 对董事、监事及高管进行专项合规培训  

- 定期审计高管对外投资情况  

3. 技术层面

- 使用股权穿透系统监控高管关联企业  

- 在劳动合同中设置违约追责条款  

五、新法影响:一场公司治理的深层变革

此次修法传递出强烈信号:  

��"高管特权时代"终结:无论企业性质,权力必须受到约束  

��合规管理升级:企业需建立更完善的内控体系  

>数据看趋势:2024年上半年,全国检察机关已起诉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案件同比增加210%,其中民营企业高管占比达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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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戈龙律师,具有税务师、国际税务师、国际会计师等专业证书,现任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主管合伙人。深圳律师协会商业秘密委员会资深委员、深圳市光明区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保护)专家库特邀专家等职务,并荣膺华律网2021年卓越律师风云榜“最佳普法律师”称号及2022年度深圳市律协专业委员会优秀委员。执业期间承办的多起案件入选“全国十大典型案例”并载入中国法院经典案例库。学术著作方面,著有《特殊型知识产权法律实务——专论商业秘密与软件著作权》等权威专著,并主持编纂《〈反不正当竞争法〉侵犯商业秘密条款修订对照表》等专业文献。更多典型案件详情请访问:www.hero100.net咨询热线:13714929434、15900707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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