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未缴纳社保员工非因工死亡单位需赔偿情况

时间:2014-11-08 23:36:15  作者:杨征东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单位未缴纳社保员工非因工死亡单位需赔偿情况

单位未缴纳社保员工非因工死亡单位需赔偿情况

一、丧葬费: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甲款的规定,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作为丧葬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1953年01月26日颁布)之第二十三条)

二、供养直系亲属:

(一)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发给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丧葬补助费标准为:死者年龄在 10周岁以上的,为该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1个月的二分之一;1周岁至10周岁者,为平均工资1个月的三分之一;不满1周岁者不给。

(二)全家有 2人或2人以上在同一企业内工作,其共同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丧葬补助费应由其中一个领取,不得重领。

1)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最低570元每月。

根据《关于本市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即沪人社福发〔2013〕29号文件: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做好本市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政策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经市政府同意,自2013年4月1日起,本市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暂不调整,继续按每人每月57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增加30%)执行。

享受对象:

(1)、小孩:未满十六周岁的,或者已满十六周岁但在高中或职校就读(中专除外)的。

(2)、老人:男:60岁,女:50岁,无收入。

三、家属劳保(如果单位购买),社会救助费:

(1)、一个人-----六个月,两个人------九个月,三个人及以上------12个月

法律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01月26日颁布)之第二十三条 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第二十四条 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或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其供养直系亲属具有工作能力而该企业需人工作时,行政方面或资方应尽先录用;受其供养的子、女、弟、妹有入该企业所办学校就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全家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其共同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丧葬补助费应由其中一人领取,不得重领。)

以上费用如单位未为员工缴纳社保,则均由单位支付.

执业机构: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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