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资讯 ︳学生放学后溺亡,翼校通能否成为免责事由

时间:2014-11-25 17:11:02  作者:何少挽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编者按】现在在幼儿园和小学,学校和家长为了孩子的安全广泛使用翼校通。但是在具备翼校通的情况下,小孩发生伤亡或失踪等学校能否免责呢?欲知答案,敬请留意律师为你解读的案例。敬请期待!

【案情摘要】
  邓某甲是某中心小学一年级学生,其父母邓某乙和李某在该中心小学的号召下,为更好的了解孩子上学情况,购买了翼校通。5月22日中午12点之后,邓某甲在放学途中独自到河边戏水时溺水身亡。邓某甲的父母将该中心小学诉之法院,理由是,其已按该学校要求购买翼校通,但是学校未做好监督责任,导致邓某甲在事发前一个月都未佩戴翼校通出校门,从而使邓某乙及李某未能及时接送邓某甲。


  【律师分析】
  对于邓某甲的死亡如何担责,存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由学校承担主要责任。理由是只要佩戴翼校通出校门,学生父母就可接收到学生放学信息,及时到校接送孩子。邓某甲的死亡是由于学校未及时监督学生是否佩戴翼校通,导致邓某乙,李某未能及时接送孩子,从而导致孩子独自去河边戏水身亡。第二种意见认为:由邓某甲的父母邓某乙及李某承担主要责任。理由是,邓某甲的死亡是由于邓某乙及李某未及时接送孩子造成的,主要原因是其父母未尽到监护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邓某甲的死亡因由其家长邓某乙及李某承担主要责任,中心小学承担次要责任。理由如下:
  一、翼校通作为一种现代电子产品,具有查询学生出入校记录,作业信息,成绩信息,班级公告等信息及家校交流的功能。翼校通的短信是发给学生家长的,因此学生家长对学生是否携带翼校通上下学有监督义务,邓某甲在事发前经常中午放学不带翼校通回家,邓某乙及李某明知这一情况,听之任之,本身存有过错。
  二、邓某甲未携带翼校通出校门与邓某乙及李某能否及时接到孩子不存在必然联系,作为家长,对于孩子放学时间应该有一定的了解,应在放学之前及时到学校接送孩子,因此,对于未能及时孩子的责任主要是在于邓某乙及李某。邓某甲的死亡是由于其去河边戏水时溺水,因此,最主要的责任仍应该由邓某甲承担,由于邓某甲是属于未成年人,因此,责任应归属于其监护人,邓某乙及李某。
  三、根据教育部制定的《中小学生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予无关人员。该中心小学在没有家长来接送邓某家的情况下让邓某甲独自离校,存有过错。因此,该中心小学应承担次要责任。
  综上,邓某甲的溺亡,应该由其监护人承担主要责任,中心小学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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