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国投资法实施细则

时间:2014-11-24 10:20:02    文章分类:蒙古法律

蒙古国投资法实施细则

2013年10月3日           国家宫              乌兰巴托市

第一条 投资法实施前,按外国投资法第12.1条获得许可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许可有效期内以投资法第3.1.2条认为其为‘投资人’,且有效期届满时该投资人应按法人国家注册登记法重新进行注册登记。

第二条 投资法实施前,按外国投资法第19条签订的稳定合同和按矿产法第29、30条签订的投资合同,在其合同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第三条 对本法第二条所指签约法人不授予投资法规定的稳定证书。

第四条 投资法实施前5年内实施的投资项目符合投资法第16条要求的,按投资法规定的期限授予稳定证书,对其投资额则按审计确认的财务报表为准。

第五条 本法颁布之前外国国有资产法人占有蒙古国法人75%或以上股份企业的持股比例发生变化时,不适用投资法第21.1条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 本法自投资法生效之日起施行。

             蒙古国议会议长:  咋.恩克包乐德

翻译:商那拉图(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执业机构:北京尚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内蒙古 呼和浩特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个人独资 经销代理 国际贸易 外商投资 涉外仲裁 常年顾问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经济仲裁 合同纠纷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包丽丽律师 > 包丽丽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