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汇离婚律师:离婚协议无折抵约定,“赖皮”前夫须支付剩余房款

时间:2015-04-21 09:22:27    文章分类:协议离婚

来源:上海法治报  阅读: 49   原居住在本市共和新路上的王莉和陈军夫妇 (化名),因感情不和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共和新路房屋出售后陈军得60%,王莉得40%。然而,陈军将房屋出售后未完全履行约定,被王莉告上法庭。昨天,闸北区法院做出陈军一次性支付王莉人民币25万余元的一审判决。

    去年6月6日,陈军和王莉协议离婚,并签署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位于共和新路一套产权房,已出售所得房产款男方得60%,女方得40%。 ”同年6月14日,王莉、陈军与案外人顾某签署房产买卖合同,将该房屋出售,转让价款近134万元全部给了陈军。但陈军只支付给王莉售房款26万元。双方对是否需支付剩余房款产生纠纷而诉至法院。

    审理中,王莉表示,同意在售房总价中扣除对方支付的2003年7月至2011年4月期间的房屋租金以及转让房屋的手续费等。陈军则认为,双方曾另外对家庭财产、债务及房产作过分割约定,对方持40%,自己持60%,故双方约定的分割比例是针对家庭全部财产,而非指房款。而剩余房款与原告处的存折及首饰相互折抵,双方已分割完毕。

    法院认为,原、被告在办理离婚登记时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自行签署的协议中并未提及被告所称的存款、首饰等家庭财产,原告也否认其处有上述财产,而被告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存在上述财产及双方协议将房款与其他财产进行折抵,故对被告上述意见,难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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