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4-21 09:53:05 文章分类:房产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从小梅的情况看,其父母为他俩购置房屋出资是在他俩结婚后,且当时没有明确表示这5万元购房款是赠与给小梅的。因此,这5万元应视为小梅和李某的共同赠与。根据《婚姻法》第17、18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继期间因赠与所得的财产,只要赠与合同中没有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便应归夫妻共同所有,而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可见,小梅观点没有依据。当然,如果小梅能收集到李某有外遇的证据,证明他对婚姻的破裂有过错,那么,小梅作为无过错的女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是可以享受优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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