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4-21 09:55:56 文章分类:上海判例
陈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瞒着妻子另购房产,离婚时隐瞒了真实的财产状况。离婚5年后,妻子赵女士偶然发现了前夫隐匿的房产,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房屋。近日,杨浦法院判决认定陈先生在离婚时隐藏了夫妻共同财产,理应支付赵女士相应房屋折价款。
1998年,赵女士与丈夫陈先生登记结婚,婚后,赵女士家老房动迁分得一套浦东的房产,登记在赵女士名下。没过两年,两人又一起购买了一套位于江浦路的房产,产权人登记为陈先生。在一起磕磕绊绊生活了11年后,性格不合的两人最终还是于2009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共有的浦东房产归赵女士所有,江浦路房产在离婚后出售,所得款项由赵女士和陈先生各得50%,双方承诺其他财产分割完毕。
2014年1月,一个偶然的机会让赵女士发现在前夫陈先生名下竟然还登记着另外一套位于控江路上的房产,根据房产信息显示,这套房子的登记核准时间为2008年8月,也就是说,陈先生名下的这套房产是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
赵女士说,结婚后,自己专心照顾孩子和操持家务,家里的经济收支和理财一直由陈先生掌管,没想到,前夫竟瞒着自己另外购买了房产。
赵女士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前夫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没有向她告知控江路这套房屋的情况,属于故意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因此要求分割该房屋,由陈先生支付房屋价值60%的折价款6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予以分割。虽然陈先生主张争议房产是自己用婚前财产购买的,但由于这套房屋确实购置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陈先生也无法证明在离婚时赵女士知晓该房屋的存在,因此理应进行分割,根据赵女士的诉请,判决房屋产权归陈先生所有,由陈先生支付50%的房屋折价款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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